宁波市漳州商会章程修正案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中文名称是:宁波市漳州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英文名称是:Zhang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Ningbo, 缩写为NBZZCC。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漳州籍人士在宁波投资经营的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 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服务,促进会员 之间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帮互利、共同发展;构建会员与政府联系的桥梁,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 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 营秩序,树立良好的漳州籍企业形象;充分发挥商会综合群体优势,促进甬漳两地经贸 往来、技术交流,为甬漳两地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活动地域为宁波市。
第六条 本商会的会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号宁波国际会展中心10号馆7B1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会员行为,引导会员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升商会和在甬漳州籍经营单位的形象。
(二)推动会员参与宁波与漳州两地的经贸合作与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 带作用。
(三)搭建平台,组织考察、培训、交流,为会员提供投资项目洽谈、技术人才对接及信息与法律咨询等服务,增强会员 发展能力;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络与合作,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法反映会员合理诉求。
(四)承办宁波与漳州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事宜。
第 三 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会员必须具有两年以上的良好经营记录;
(三)热心商会工作、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按时缴纳会费;
(四)凡在宁波市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漳州籍人士的工商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五)凡在宁波市注册登记的漳州籍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六)凡在宁波市注册登记的、负责人是漳州籍人士的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七)热爱宁波市漳州商会文化,有意愿加入本商会的非漳州籍人士,亦可加入本商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企业资料证明;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接纳为本商会会员;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五)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或优惠获取本商会提供的各项商贸信息服务;
(四)免费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专题论坛或沙龙等各项活动;
(五)要求本商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在遇到突发事件及困难时,本商会及时伸出援助之手给与协助解决;
(七)其他相关的会员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遵纪守法,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积极宣传本商会,扩大本商会影响,提高本商会知名度;
(三)承担本商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其他相关的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自愿申请退会;
(二)一年内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商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书面提醒通知,若通知后6个月内仍不缴纳会费、 仍不参加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 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查,报请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会员大会上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本商会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商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 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本商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决定本商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立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 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 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素质好,德才兼备;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于本商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 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商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授权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 一)会费;
(二)赞助和捐赠;
(三)政府部门对商会的经济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 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地方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换届或变更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商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 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 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 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 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商会党组织意见;本商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 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 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 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商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 九 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修正案,经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宁波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以后生效)
宁波市漳州商会理事会 2024年1月6日